(2016)吉040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赵晓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红,张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财保42号申请人赵晓红,女,1951年03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福镇街二委*组。被申请人张宇,男,1988年12月1日,驾驶车辆:吉DT60**号小型客车。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伍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实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宇所驾驶的吉DT60**号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振龙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