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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甲某与马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甲某,马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民初774号原告:马甲某,女,回族,1958年8月8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马乙某,男,回族,1954年3月3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某诉被告马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甲某负担。审判员  贾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