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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朱松松与周建华、周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松,周建华,周永,夏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3342号原告朱松松,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张树学,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华,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周永,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夏慧明,女,195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朱松松诉被告周建华、被告周永、被告夏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周建华、被告周永、被告夏慧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