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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牟志强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志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刑初20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志强,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志强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牟志强于2015年8月5日晚,至江苏省昆山市中华园路与泰山路路口附近,以拉扯、殴打等手段,劫得被害人赵某乙随身携带的挎包1个,内有价值人民币500元的iphone4S手机1部、人民币500元以及电话卡等物品。2、被告人牟志强于2015年8月8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丹桂路西侧人行道附近,以上述同样的手段,劫得被害人曾某随身携带的挎包1个,内有YEARDAN钱包、零钱包、玉石手链、iphone6手机各1个以及人民币13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679元。综上,被告人牟志强共计抢劫2次,劫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679元。案发后,追缴的iphone4S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赵某乙;YEARDAN钱包、零钱包、玉石手链及人民币500元已发还被害人曾某。被告人牟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牟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乙、曾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赵某甲、范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手机包装盒等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志强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牟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牟志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牟志强继续退赔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五百元给被害人赵某乙;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五千一百二十元给被害人曾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益峰人民陪审员  严敏辉人民陪审员  李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萍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