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2016)黔0626执68号杨建康申请执行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康,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6执68号申请执��人杨建康,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黄木丫油库旁。被执行人田强,男,土家族,出生年月不详,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外环路。本院在执行杨建康申请执行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强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建康钢材款人民币707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强已全部兑现完毕。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腾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雄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