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路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崔海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路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路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亮,经理。被执行人崔海斌,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铜川市王益区路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之行汽车公司)与崔海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崔海斌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路之行汽车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854.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崔海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路之行汽车公司履行给付租赁费12730元、案件受理费121.5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93元。但至今崔海斌未履行。本院根据路之行汽车公司提交的财产线索,查明崔海斌有工资收入,应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海斌工资帐户上的人民币12947.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