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夏群与胡国红、邱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群,胡国红,邱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0715号原告:夏群,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红,农民。被告:邱亚琴,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群与被告胡国红、邱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国红、邱亚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夏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