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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夏群与胡国红、邱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群,胡国红,邱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0715号原告:夏群,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红,农民。被告:邱亚琴,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群与被告胡国红、邱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国红、邱亚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夏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