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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刑初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田辛、丁勇滥用职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辛,丁勇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刑初28号之二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辛,曾用名田建德,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15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1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勇,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邑营销部内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15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1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逮捕决定;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2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尚守运,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以(2016)豫1628刑初28号之一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田辛、丁勇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公诉机关现已补充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姜金玺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闫滨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