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执3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武龙与孙照满、芜湖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龙,芜湖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3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武龙,住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黄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弋民一初第00383号张武龙与孙照满、芜湖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嘉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嘉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璐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