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淑玲与邹继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玲,邹继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商初字第733号原告张淑玲,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1********,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辉煌装饰总汇业主,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场部。被告邹继滨,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63********,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第12作业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龙祥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张淑玲与被告邹继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金星审 判 员 张 焱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