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456号原告房某某,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被告朱某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