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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456号原告房某某,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被告朱某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