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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龚建仕,男,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瑞龙审 判 员  奉兴德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