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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便彩与河北水天丝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川矿筛网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便彩,河北水天丝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川矿筛网业有限公司,于丽,崔俊岭,靳莹秒,崔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李便彩。被执行人河北水天丝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法定代表人崔俊岭,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金川矿筛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法定代表人崔晓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于丽。被执行人崔俊岭。被执行人靳莹秒,系崔俊岭之妻。被执行人崔尧,系崔俊岭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便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水天丝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川矿筛网业有限公司、于丽、崔俊岭、靳莹秒、崔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查封的财产在(2015)衡桃执字第354号执行案件中进行评估、拍卖,需等待拍卖结果,造成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执字第590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月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