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志文与童火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文,童火元,吴思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杨志文。委托代理人杜斌,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火元。第三人吴思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文诉被告童火元、第三人吴思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文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韩艳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