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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志文与童火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文,童火元,吴思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杨志文。委托代理人杜斌,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火元。第三人吴思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文诉被告童火元、第三人吴思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文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韩艳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