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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贪污一审恢复审理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千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千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61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千阳县张家塬镇某村七组,住所地千阳县张家塬镇某小区。2003年至2015年8月任千阳县张家塬镇某村党支部书记,2005年10月至案发时兼任某村七组组长。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千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千阳县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高俊斌、王小锋,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以(2015)千刑初字第00041刑事裁定,对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贪污、受贿一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杨定强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