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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坤与任重存、任旭国、任广波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任重存,任旭国,任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王坤,女,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任重存,男,1957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任旭国,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任广波,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王坤与被执行人任重存、任旭国、任广波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