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坤与任重存、任旭国、任广波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任重存,任旭国,任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王坤,女,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任重存,男,1957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任旭国,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任广波,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王坤与被执行人任重存、任旭国、任广波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