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剧小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剧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59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22号法定代表人郑家渡。被执行人剧小科。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申请剧小科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查到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 磊审判员 韩战平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兴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