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利宇剃须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利宇剃须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1267号原告南京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21号214室。法定代表人许朝军。被告江苏利宇剃须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县洞庭湖路19号。法定代表人朱汉钰。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利宇剃须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南京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冯骥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