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宋延荣与高龙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延荣,高龙爱,延边名优糖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宋延荣,女,汉族。被执行人:高龙爱,女,朝鲜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延边名优糖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龙爱,该公司法人。申请执行人宋延荣与被执行人高龙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高龙爱、延边名优糖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9300元;2、案件受理费2563元,执行费3266元均由被执行人高龙爱、延边名优糖酒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法查证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天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