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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刑028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孙海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刑028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海水,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现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海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海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22时许,城西派出所民警在对乐平市赣东北大市场孙海水租住的房屋进行检查时,抓获涉嫌吸毒的孙海水等人,并从孙海水身上及房间内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冰毒、麻果若干。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性定量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0.9130克、冰毒79.4200克、麻果0.8156克,总重量81.1486克。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海水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对乐平市赣东北大市场二期5栋306室孙海水租住屋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吸毒人员孙海水等人,并从孙海水身上及房间内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含袋)1.11克、冰毒(含袋)83.02克、麻果(含袋)1.23克。2015年12月1日,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送检的疑似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1.81%,净重合计79.4200克;送检的疑似麻果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83%,净重合计0.8156克;送检的疑似海洛因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含量为14.47%,净重合计0.9130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海水的供述。2015年11月19日晚,公安民警在我家中搜到海洛因、麻果等物品,这些毒品均是我自己的。我是用于自己吸食的,还有段XX、汪XX。经检测,尿检呈阳性。2、证人段XX的证言。证实自己当晚在孙海水家吸食毒品时,公安民警查到了毒品,孙海水承认是他自己的。3、证人汪XX的证言。证实自己当晚在孙海水家时,民警从孙海水家搜获了疑似毒品,是谁的我不清楚。4、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自己并不知道孙海水从哪里搞来的毒品,是否贩毒不知道,家里藏了毒品都不知道。5、乐平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当面称量记录。证实对孙海水家进行检查,并当面对搜获的疑似毒品进行了称量的情况。6、乐平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景德镇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收缴毒品登记表。7、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疑似冰毒物中检查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1.81%。净重合计79.4200克。送检的疑似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83%,净重合计0.8156克。送检的疑似海洛因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含量为14.47%,净重合计0.9130克。8、孙海水非法持有毒品案现场照片。9、乐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乐平市公安局吸毒成瘾认定书,证实孙海水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认定孙海水吸毒成瘾严重。10、乐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孙海水等人因吸食毒品处以行政拘留的决定。1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经成年,没有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海水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海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海水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海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孙海水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查小东人民陪审员  罗秀英人民陪审员  余月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