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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新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新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华,张凤珍,郑建平,骆昆池,三明市和兴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氯闽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高先明,吴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221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上志,董事长。被告三明市新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海华,经理。被告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董事长。被告陈海华,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张凤珍,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郑建平,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被告骆昆池,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被告三明市和兴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吴明贵,经理。被告福建氯闽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郑建平,经理。被告高先明,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吴明贵,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新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华、张凤珍、郑建平、骆昆池、三明市和兴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氯闽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高先明、吴明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477648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三明市新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华、张凤珍、郑建平、骆昆池、三明市和兴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氯闽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高先明、吴明贵银行存款477648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776483元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