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56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旭,夏邑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