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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56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旭,夏邑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