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江津区云玲建材加工厂与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津区云玲建材厂,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74号原告:江津区云玲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金子村3社黄角堡,组织机构代码L4093697-3。负责人:舒云玲,经理。被告: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杨成庄乡双窑村。法定代表人:刘俊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江津区云玲建材厂与被告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黎林醽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津区云玲建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津区云玲建材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本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