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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全与被告张建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全,张建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591号原告刘秀全,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张建成,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全与被告张建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秀全承担。审判员  杨仕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