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伍崇军、李孟清诉被告张文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伍崇军,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孟清,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莲,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伍崇军、李孟清诉被告张文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颖萍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敏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伍崇军、李孟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崇军、李孟清诉称:二原告于2011年5月至2013年10月经营鸿洋广告公司期间,制作爱弥儿幼儿园各式招牌业务款共计33800元,因各种原因二原告于2013年10月将鸿洋广告公司转让他人经营,爱弥儿幼儿园所欠的33800元各式招牌业务款拖欠至今,二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今年9月暑假开学二原告又找到被告讨要,才得知被告丈夫(王小平)已死亡,被告张文莲又以丈夫死亡为由再次推脱,并且不承认丈夫(王小平)生前所写的欠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张文莲立即偿还所欠各式招牌业务款叁万叁仟捌佰元整(¥33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伍崇军、李孟清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信息,拟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一份,拟证实本案债务关系存在;证据三、鸿洋广告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实鸿洋广告公司已于2015年6月11日因经营期限届满而注销;证据四、转让协议一份,拟证实二原告有权对本案欠款债务主张权利;证据五、户口注销证明,拟证实王小平已死亡的事实。被告张文莲未出庭答辩,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告所诉王小平借款一案,被告概不确认,凡是没有张文莲签名的借据,被告概不清楚,王小平个人所谓的借条,只有他自己知道,现王小平已过世,借条可靠性太差,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二、王小平过世后,要债的人太多了,已有数百万债务,而王小平有多少个人遗产能偿还多少债务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张文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后认为,原告证据一至证据五,与原件核对无异,真实性可予确认,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故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永州市冷水滩区鸿洋喷绘店是原在永州市工商局冷水滩分局注册登记的个人经营形式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于霞,原告伍崇军、李孟清于2011年5月25日与于霞签订转让协议后开始接手经营该喷绘店。二原告经营期间,为被告张文莲的丈夫王小平制作了爱弥尔幼儿园的各式招牌,因拖欠报酬未给付,王小平于2014年2月26日向二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原鸿洋广告公司制作各式招牌业务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元正是实(¥38800元)”的欠条。2015年3月26日,王小平因死亡被注销户口。经二原告多次催收欠款,被告张文莲于2015年4月13日向二原告给付了现金5000元,并在王小平出具的欠条上签具“已付现金伍仟元正。张文莲”。因被告张文莲拒绝给付剩余的33800元欠款,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二原告经营的永州市冷水滩区鸿洋喷绘店已于2015年6月11日因经营期限届满被注销工商登记。本院认为:原告伍崇军、李孟清以被告张文莲的丈夫王小平拖欠其定作广告牌报酬未付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二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王小平出具的欠付制作招牌业务款(即定作报酬)的欠条,被告张文莲也在欠条上就其已给付5000元欠款的事实进行了备注并签名,该欠条系书证原件,被告在书面答辩中虽对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对原告提交的欠条应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可据此证实本案合同债务的存在。二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现因出具欠条的债务人王小平已死亡,而被告张文莲与王小平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张文莲对其丈夫王小平生前欠付二原告定作报酬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向被告张文莲主张清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文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伍崇军、李孟清给付定作报酬欠款3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被告张文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