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留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留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黄留花,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人保大楼,组织机构代码85350312-8。负责人:张德宝,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留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