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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毓与杨军、刘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毓,杨军,刘小锋,安阳富安锰材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46号原告李毓,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艳。被告杨军,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小锋,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富安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赵桃英,职务总经理。被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紫阳,职务总经理。原告李毓诉被告杨军、刘小锋、安阳富安锰材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毓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军、刘小锋、安阳富安锰材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毓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