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毓与杨军、刘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毓,杨军,刘小锋,安阳富安锰材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46号原告李毓,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艳。被告杨军,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小锋,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富安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赵桃英,职务总经理。被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紫阳,职务总经理。原告李毓诉被告杨军、刘小锋、安阳富安锰材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毓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军、刘小锋、安阳富安锰材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毓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