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黄学新与深圳市际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周进辉、马广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新,深圳市际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周进辉,马广泉,深圳市昭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735号原告黄学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舒绪彬,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瑞蓥,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际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周进辉。被告周进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马广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第三人深圳市昭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丁奕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新诉被告深圳市际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周进辉、马广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新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8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陈慧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