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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尧忠与许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尧忠,许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朱尧忠。委托代理人包新东,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晓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暨阳东路363号。负责人许兴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游、吴奕铭,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尧忠诉被告许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2016年4月12日原告朱尧忠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7元,由原告朱尧忠自理。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