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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白保太、张占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保太,张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保太,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占良,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占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占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占良所有的座落于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村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