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费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251号孙兴梅与孙某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杭萧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铃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费2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