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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关道群与东莞市绿洲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绿洲酒店,关道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绿洲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投资人:崔潮绪。委托代理人:郭义,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道群,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公民身份号码:×××1016。委托代理人:吴洪武,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绿洲酒店(以下简称绿洲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关道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道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关道群与绿洲酒店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绿洲酒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关道群退还押金200元。三、绿洲酒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关道群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的工资4250元。四、绿洲酒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关道群支付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的加班费6914.88元。五、绿洲酒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关道群支付2014年、2015年的年休假工资2091.95元。六、绿洲酒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关道群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七、驳回关道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绿洲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由关道群负担5元,绿洲酒店负担5元。绿洲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五、六项判决;2.判令绿洲酒店无需支付关道群经济补偿金21000元;无需支付关道群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的工资4250元;无需支付关道群2014年度及2015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091.95元,无需支付关道群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的加班工资6914.88元;共计34256.8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关道群承担。事实和理由:关道群于2003年1月17日入职绿洲酒店处任职管家部PA一职,2015年4月13日起至今关道群一直旷工未上班,关道群属于自动离职,绿洲酒店无需支付关道群经济补偿金。绿洲酒店已发放和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无需再另外支付加班费。绿洲酒店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已以年假补贴的方式支付给了关道群未休年假的加班费用,现在无需再支付。关道群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绿洲酒店的上诉,本院分析如下:关于关道群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工资的问题。绿洲酒店主张关道群已于2015年4月13日自行离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绿洲酒店对仲裁裁决向关道群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的工资4250元,未提起诉讼,视为其服从该项裁决,故对绿洲酒店主张无需支付关道群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关道群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的加班工资的问题。首先,双方均确认关道群每月休息3天,法定节假日轮休,原审法院认定关道群每月休息3天,法定节假日逢3天休息1天,法定节假日逢1天不休息,并无不当。结合双方陈述每天的工作时间、关道群的工作岗位以及东莞市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关道群每天工作8小时,亦无不当。其次,关道群工资结构中的年假补贴按月发放,且每月固定发放150元,故应认定为工资,而非未休年休假工资,则关道群每月工资为1750元。最后,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视为关道群全部收入对应其全部工作时间,则判断绿洲酒店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关键在于绿洲酒店所支付的工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同时期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审法院所采用的判断方法以及结果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关道群2014年度及2015年度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双方均确认关道群没有休2014年及2015年年休假,绿洲酒店主张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已以年假补贴的方式支付给了关道群未休年假的加班费用,关道群则主张该年假补贴为工龄工资。承前所述,因年假补贴按月发放,且每月金额相同,原审法院认定该年假补贴具有工资的性质,不属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故绿洲酒店应支付关道群2014年及2015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原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关道群主张绿洲酒店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绿洲酒店亦未能证明已经为关道群参加社会保险,且绿洲酒店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原审判令绿洲酒店应向关道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绿洲酒店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绿洲酒店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五宝审判员  朱海晖审判员  陈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钏施淑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