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商初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金琼与吴国强、黄微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琼,吴国强,黄微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870号原告:金琼。委托代理人:章国象。被告:吴国强。被告:黄微燕。原告金琼与被告吴国强、黄微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5%自2014年4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1日止计28.5万元,以后安次类推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琼委托代理人章国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国强、黄微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国强2014年4月份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4月18日两次各汇款50万元,共计100万元借给被告吴国强。被告吴国强于2014年4月21日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存。2015年8月21日,经结算,被告吴国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被告吴国强遂重新出具借条,注明其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1.5分,截止2015年8月21日产生利息24万元,之后以本金100万元按月息1.5分重新计息。该份借条出具后,被告吴国强借款本息均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吴国强和被告黄微燕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国强、黄微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金琼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5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6656元,均由被告吴国强、黄微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琦霞人民陪审员  蔡秀慧人民陪审员  周婵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