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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3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康益仁与张钟明、张钟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益仁,张钟明,张钟阳,傅江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3384号原告:康益仁。委托代理人:单东升。被告:张钟明。被告:张钟阳。被告:傅江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告康益仁与被告张钟明、张钟阳、傅江全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益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益仁负担。审 判 长  邵建辉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