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开品与杨家元、杨家保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品,杨家元,杨家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杨开品。被执行人杨家元。被执行人杨家保。申请执行人杨开品与被执行人杨家元、杨家保赡养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通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开品于2016年4月5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家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开品2016年度生活费、大米折价款、柴火费、医药费合计人民币892.00元;被执行人杨家保应给付的赡养费用,因被执行人杨家保长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开品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杨家保应给付部分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杨开品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通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部分第一项2016年度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德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