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杜宝珍与杜国平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宝珍,杜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杜宝珍,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杜国平,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杜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国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国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国平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杜国平在有关单位收入130000元。审判员 涂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圣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