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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柏德发与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柏德发,李云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柏德发,身份证号2301251970********,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新华楼1单元302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云丰,身份证号2305241978********,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东方红林业局森调队队员,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林城花园10号楼。再审申请人柏德发因与李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柏德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吕洪明审 判 员 :王金锋代理审判员 :刘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延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