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洪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平度市。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住所。2016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2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4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驾驶鲁B×××××号黑色起亚牌轿车沿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秀水苑贵宾村门前东侧处,被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经检测,案发时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请求判处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驾驶鲁B×××××号黑色起亚牌轿车沿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秀水苑贵宾村门前东侧处,被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经检测,案发时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侦破过程。(2)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协警蒲洪庆、值班民警迟振武、潘磊、刘鹏出具的证明,证实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协勤蒲洪庆于2015年11月24日下午4点半左右下班时发现,一名男性在起亚轿车副驾驶座上吐酒,呈S型驾驶路线沿同和路自西向东行驶,后面车连按喇叭,后其电话联系同和派出所值班民警迟振武,后民警迟振武带领潘磊、刘鹏、于琳琳于16时46分在同和路秀水苑宾馆大门东约50米处将朱某甲查获,后将其带至平度市人民医院抽血血样检验。(3)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朱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逃犯。(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随案移送现场视频两段,证实朱某甲被查获时的状态以及在医院抽血情况。(4)驾驶人信��查询结果单,证实朱某甲持有C1类驾驶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5日。(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朱某甲案发时驾驶的鲁B×××××号黑色起亚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6)户籍证明书,证实朱某甲的身份情况。(二)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下旬的一天中午其与朱某甲一起吃饭期间朱某甲饮酒的情况。(三)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四)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美艳人民陪审员 修典志人民陪审员 吴正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小蕾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