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亚东与秦有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东,秦有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174号原告:周亚东,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薛志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秦有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东与被告秦有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37.00元,减半收取计16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乃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