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书山与梅水田、凌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山,梅水田,凌来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404号原告:张书山。被告:梅水田。被告:凌来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山诉被告梅水田、凌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山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书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张书山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徐济东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晨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