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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书山与梅水田、凌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山,梅水田,凌来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404号原告:张书山。被告:梅水田。被告:凌来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山诉被告梅水田、凌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山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书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张书山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徐济东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晨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