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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伏秀与周平、湖北威迪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伏秀,周平,湖北威迪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财保46号申请人马伏秀。被申请人周平。被申请人湖北威迪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迪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镇西路。法定代表人周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马伏秀与被申请人周平、威迪可公司因借款发生纠纷,申请人马伏秀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周平、威迪可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肖洪东(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龙灯堤69号801室)自愿用其所有的牌号为鄂a猛禽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威迪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对担保人肖洪东所有的牌号为鄂a猛禽1ftfe1r6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