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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407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84年10月8日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桂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