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游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3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东,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因犯盗窃罪,2008年6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3月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游东进入南岸区“上海城嘉德中心”2号商务楼,伺机盗窃。同日12时20分许,游东见该楼24-5办公室内无人,遂将被害人许某某放在办公室椅子上的红色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小米”4手机一部(价值1104元)、“老庙黄金”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1531元)等物品。游东将手机、戒指销赃获款500元,并将提包及其它物品丢弃。赃款被游东挥霍一空。许某某发现财物被盗后即报案。经侦查,民警于2016年1月8日抓获游东。归案后,游东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游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捉获经过、前科材料、游东户籍资料,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金额563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游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游东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游东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56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