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利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利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88号原告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44428-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汽车城。法定代表人王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殿萍。被告李利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利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