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波与刘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政平,王波,刘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鄢政平,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波,男,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刘知珍,女,生于1952年5月1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鄢政平申请执行王波、刘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波、刘知珍尚欠申请执行人鄢政平借款2,300,000元及利息250,000元,并支付诉讼费用18600元。执行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刘知珍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土地二宗。因被执行人王波、刘知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知珍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土地二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