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开封市锚具厂与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程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锚具厂,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程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42-2号原告开封市锚具厂。委托代理人毛望杰,该厂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厂业务主管。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广群,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程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广群,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锚具厂诉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程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锚具厂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锚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锚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开封市锚具厂负担。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韩瑞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