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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永洋与肖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洋,肖海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319号原告陈永洋,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肖海华,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洋诉被告肖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海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永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洋负担。审判员 曾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贤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