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永洋与肖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洋,肖海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319号原告陈永洋,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肖海华,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洋诉被告肖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海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永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洋负担。审判员 曾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贤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