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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朱家祝与朱发华、朱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祝,朱发华,朱长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2民初271号原告:朱家祝,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朱发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朱长才(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朱家祝诉被告朱发华、朱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家祝诉称:2014年7月25日,由朱长才担保朱发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两人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后朱发华于2015年9月25日偿还原告30000元,余款20000元及利息虽经多次催要,两人均不予偿还。现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4000元,合计44000元;由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朱发华辩称:被告已归还原告30000元,尚欠其20000元,现无力偿还。被告朱长才辩称:其只是在借条上签了名,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朱发华、朱长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由朱长才担保朱发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朱发华给朱家祝出具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朱家祝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利息按叁分计算”的借条,朱发华、朱长才分别在借条的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名。后朱发华于2015年9月25日向原告还款30000元。另查明:朱长才与朱长财系同一个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朱发华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朱发华按照约定的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2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违反了有关规定,对原告主张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保护,朱发华应依法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7月25日-2015年9月24日,共14个月的利息14000元(50000元月利率2%14个月);从2015年9月25日-2016年2月24日,共5个月的利息2000元(20000元月利率2%5个月),合计16000元。本案中,朱长才为朱发华向原告借款作保证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朱长才对朱发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朱长才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家祝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000元,合计36000元;二、被告朱长才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家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原告朱家祝负担100元,被告朱发华、朱长才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 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金瑞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