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加永、孙燕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加永,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加永。被执行人孙燕,系沈加永妻子。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加永、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沈加永、孙燕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射阳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指定射阳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加永、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丁忠军审判员 葛存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