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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代县星鑫小型乙炔厂与被申请人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支付令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县星鑫小型乙炔厂,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923民督3号申请人:代县星鑫小型乙炔厂,住所地峪口乡下苑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俊伟,任厂长。被申请人: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代县新高乡沿村。法定代表人:高苟良,任经理。申请人代县星鑫小型乙炔厂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代县星鑫小型乙炔厂称,被申请人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与我方一直有业务往来,2015年12月28日双方在企业往来账项对账函上均盖章确认至2015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共欠我方货款26707元。经我方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代县星鑫小型乙炔厂所欠货款2670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代县星鑫小型乙炔厂货款26707元。申请费156元,由被申请人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贵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搜索“”